原告长沙楚天于2003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高速液体灌装加塞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月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26971.4。
2004年10月20日,被告长沙锐信在第28届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展出并许诺销售其制造的RDGS10型罐装加塞机产品,该产品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依法扣押,后经过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长沙锐信公司的RDGS10型罐装加塞机产品使用了长沙楚天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原告楚天公司是ZL03226971.4"高速液体罐装加塞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RDGS10型罐装加塞机产品中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并进行许诺销售,已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