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型主梁中承式自行液压仰拱栈桥》实用新型无效案件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 涉案专利名称: 箱型主梁中承式自行液压仰拱栈桥
  • 涉案专利号: 201620283232.7

 一、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专利无效

专利名称:箱型主梁中承式自行液压仰拱栈桥

专利号:201620283232.7



二、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上述涉案专利,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在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094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960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蒋维特律师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口审,并向合议组提交了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理由。


三、审理结果

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四、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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